–劉靜律師–
美國海關和移民執行署CBP、ICE是否有權搜查社交網頁和電子設備的疑問主要來源於這個命題和美國憲
法第四修正案保護公民隱私的沖突。為什麽屢屢看到海關和移民執行署搜查個人的社交網頁和電子設備
的新聞,到底是執法人員濫權,還是另有根據?
憲法的第四修正案提到“對公民所屬在人身、屋子裏、紙質文件上和能在聲光影效反映出來的物品不得進
行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如果搜查扣押必須有搜查令或合理的懷疑。”這就是說憲法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執法人員要搜查和扣押公民的私人所屬物品必須要取得法庭批準的搜查令,或者在緊急情況下沒有搜查
令但要舉證執行中對搜查對象有合理的懷疑。
早在1925年的案列Carroll v. United States裏,美國當時還在實行禁酒令,禁止公民持有和運輸酒。警
察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叫停Carroll和同夥的車並搜查扣押車上的68瓶威士忌。Carroll辯稱警察沒有搜
查令,因此搜查出來的酒屬於非法證據應當排除。於是案件的焦點在於執法人員是否有合理的懷疑。
執法人員對“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決定了執行人員不可以隨意,沒有針對性的搜查和扣押。Carroll一夥
行車並沒有違規,也沒有暴露任何危害社會安全的物品和行為。但是Carroll被堵截的地方在底特律國界
線附近,這裏非法活動猖獗,常常是違禁物品從國外進入美國境內的通道。警察可以證明邊境環境的可
疑,但是無法證明Carroll一夥的可疑。這個地點在美國境內,又在國界線附近。“合理的懷疑”在當案環
境適用有區別嗎?
法官判決警察的搜查合法,因為出於國家邊境安全和利益的考慮,即算做 “合理的懷疑” 。對於跨國境線
的旅行者,涉及邊境和國家安全,要求驗證旅行者的身份和檢查隨身物品無搜查令的搜查符合“合理的懷
疑”,海關和移民執行署可以進行沒有針對性、隨機性的搜查和扣押。
這個經典案例對邊境上的搜查和扣押產生了深遠的影響。2009年, 海關和移民執行署正式發表了政策
備忘錄,關於搜查、審閱、扣押電子設備的程序,包括手機、筆記本電腦,磁帶,DVD,照相機,多媒
體播放器等等。這些電子設備都屬於憲法第四修正案提到的“聲光影效反映出來的物品”是個人的所屬
物,其隱私受憲法的保護。海關和移民執行署在邊境的搜查,出於國家安全的考慮,不論是否有針對
性,海關和移民執行署有權對旅行者的電子設備進行檢查,審閱,分析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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